工程层层转包,工资没发该找谁?


2024年7月,龙岩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工程皮带机设备安装项目,授权委托陈某负责办理该工程劳务施工业务,并通过《授权委托书》声明被授权人在该项业务活动中的一切以劳务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劳务公司承担。陈某让张某帮忙招收工人,张某遂招收小美到劳务公司从事输送带安装工作。

2024年8月14日,安装工作结束。经结算,张某、陈某向小美出具欠条,载明劳务公司欠小美工资8990元,支付时间最迟8月25日,并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付款期限届满后劳务公司、陈某、张某并未付款。为此,小美将劳务公司、陈某、张某诉至漳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为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劳务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支付足额的劳务报酬,小美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8990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某受劳务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劳务业务,其行为均代表劳务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亦应由劳务公司承担。张某受陈某指派负责为劳务公司招收劳务人员,其行为亦代表劳务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亦应由劳务公司承担。小美要求陈某、张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通讯员陈立烽 陈大清 俞晓雅)

法官说法:

当前用工市场纷繁复杂,对于提供劳务的劳动者来说,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劳动者付出了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这在用工当中也十分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职务代理的情形:“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