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本报讯(通讯员 陈立烽 毛庆京 郑雨柔)电子垃圾,又称“电子废弃物”,是指被废弃不再使用的电器(电视、电冰箱、空调)或电子设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垃圾需谨慎处理,否则可能构成环境污染罪。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件。

2022年12月,被告人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某(已判刑),双方就提炼金属电子垃圾的相关事宜产生了联系。郑某让被告人杨某帮忙介绍电子垃圾资源,二人口头约定每车介绍费(包含装车费)1500元。被告人杨某通过快递向郑某提供电子垃圾样品,经郑某认可后,被告人杨某于2023年2月开始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三辆货车将堆放在广东省某大型停车场内的55.68吨电子垃圾,运至漳平市朱某(已判刑)家中。后朱某将所有电子垃圾转运至漳平市某焚烧点,由郑某组织焚烧提炼贵金属。经鉴定,该55.68吨电子垃圾为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有毒物质55.68吨,该有毒物质被以焚烧方式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处罚。结合量刑情节,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