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外卖隔夜饭 缺乏证据被驳回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平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田某通过外卖平台购买了某小吃店的猪脚饭,以其中米饭为隔夜饭为由,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主张米饭存在问题,但未能举证证明,主张不成立,驳回诉请。
田某通过外卖平台在某小吃店点了一份猪脚饭套餐,外加2元钱米饭,使用了一张平台的15元优惠券后,实际支付14.8元。收到外卖后,田某将外卖拆封,并用筷子在猪脚饭、米饭中翻动,认为外加的2元米饭属于隔夜饭,要求店家退款,协商未果后田某向漳平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小吃店退还已支付的14.8元现金以及15元优惠券共计2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通过外卖服务平台向某小吃店订购猪脚饭和米饭,双方由此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田某认为猪脚饭及附加米饭属隔夜饭,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田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小吃店提供的猪脚饭属于隔夜饭,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据此,田某认为某小吃店提供的猪脚饭及米饭属于隔夜饭,证据不足,其请求某小吃店退还餐费,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田某通过平台消费,平台赠送的15元优惠券系平台行为,其诉请由某小吃店一并返还,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点餐遇到食品问题时,可及时与商家联系,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问题,还可以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处理。通过平台也无法解决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在与商家、外卖平台、有关部门沟通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包括网络订餐凭证、保存异物照片、保存外卖包装等,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维权困局。
(陈立烽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