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赠品不符要求为由拒付货款
小江(化名)因装修房屋陆续向连城某瓷砖店购买瓷砖及其辅材,货款共计28026元,同时约定瓷砖店赠送小江一面智能镜,但双方没有约定智能镜的品牌和规格。
收到所购建材和赠送的智能镜后,小江仅支付货款24000元,以赠送的智能镜不符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4026元。连城某瓷砖店多次催要,即使该店已为小江更换智能镜,小江仍不满意,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连城某瓷砖店遂诉至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小江归还尚欠货款402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江尚欠连城某瓷砖店货款4026元,有发货清单、销售认购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小江与连城某瓷砖店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合法。小江逾期未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小江称连城某瓷砖店赠送的镜子与之前挑选的不一致,要更换为当初挑选的智能镜,才同意付款问题。连城某瓷砖店赠送智能镜系商品促销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且双方未约定赠与智能镜的品牌和规格,连城某瓷砖店更换后,小江仍不满意,小江自认满意的智能镜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小江以连城某瓷砖店送的智能镜不符合要求而拒不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小江应支付连城某瓷砖店所欠货款4026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对于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若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而附随义务系合同义务的一种,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违约行为需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出卖人赠送智能镜的行为系促销行为,不属于合同义务,并非附随义务,出卖人没有进行退赔或更换的义务。此案出卖人更换赠与物后,买受人仍以赠品不符合自认满意的标准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而且出卖人赠送的智能镜并不存在瑕疵,出卖人无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此提醒消费者,一般而言,如商家赠送的物品需要消费者完成商家指定的消费行为,此类赠品是附义务或有条件的,若赠品有质量问题,则赠与人需要在其赠品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消费者在买卖货物过程中,要注意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赠与物的品牌规格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注意合同履行中的证据留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证可举,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立烽 钟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