赓续拥军优属光荣传统
■向贤彪
“每思祖国金汤固,便忆英雄铁甲寒”。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这是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重要举措。
军人受尊崇,军队得壮大,国家有力量。我们党从掌握枪杆子之初就高度重视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闽西、赣南革命根据地,优待红军家属的规定在各类文件中频频出现。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了《优待士兵条例》,除红军士兵享受优待外,也包括帮助家属做工、保护、救济和援助红军家属等具体规定。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对优待红军及家属的政策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个条例共18条,其中涉及到优待红军家属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分配、劳动力优待、生活优待等内容。
为落实《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的各项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932年初发布《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重申了优待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调各级苏维埃政府要“绝对执行全苏大会通过的优待红军条例”。同时该办法规定,在省、县两级设立优待红军委员会,负责管理红军优待工作。1932年9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检查优待红军条例问题》,并决定组织突击队,深入检查优待条例的执行情况。1933年,中央内务人民委员会颁发《优待城市红军家属的办法》。
为应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军事“围剿”,自1933年9月至1934年9月,中央苏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扩红运动,动员适龄青年参军参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力开展优待红军家属的工作,对扩红运动和巩固革命成果就显得越发重要。为此,1934年1月8日,中共中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必须建设普遍的经常的更好的优待红军家属的工作。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该条例规定:从中央到乡支部、乡政府每个党员、每个团员以及每个工作人员,都应参加执行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工作。其后不久,又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要求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帮助红军家属耕田种地,是苏维埃公民的义务劳动,不得接受红军家属的任何报酬。
从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优待士兵条例》,到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再到1934年中共中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等,逐步完善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优待红军家属的制度体系,契合了革命运动向前发展、更需要红军的扩大与巩固这一大势和大局,所规定红军家属享受的优待内容则更为具体、更为明确、力度更大,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红军家属应该享受的优待,而且还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在优待红军家属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成为做好优待红军家属工作的遵循和指南。为了激发群众优待红军家属的热情,苏维埃政府还通过开展革命竞赛、授予光荣牌、树立优属模范等方式来褒奖先进、营造浓厚氛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宣传工作的扩展和深入,极大地鼓舞了苏区群众参加红军的革命热情,到处呈现“父母送儿当红军”“妻子送郎上战场”的喜人景象。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闽西就有10万儿女参加红军,涌现出许多“红军村”“烈士村”,书写了“二十年红旗不倒”的惊世传奇,用青春和热血谱写了坚贞不屈、前赴后继的英雄乐章,为中国革命和新中国的诞生作出了不可估量的巨大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抚恤优待工作,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提高抚恤优待水平,让优抚对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生活更加体面、更有尊严。“国家大柄,莫重于兵”。闽西作为著名的革命老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拥军优属制度的发祥地,更应该赓续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军人优抚条例》为契机,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有力的举措、更扎实的工作,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大对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力度,让优抚对象真正感受到尊崇和关爱,为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