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还是以房担保?法律说了算
借钱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就要交付房屋、办理过户。但在没有担保协议的情况下,产生纠纷,如何认定这是房屋买卖还是以房担保呢?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驳回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
2014年,曾某、李某婚后购得一套房屋。2022年7月,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在8月,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41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同年9月,赖某向曾某转账7万元,曾某向王某转账7千元,三人就涉案房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赖某、王某以30万元购买该房屋。后赖某再次向曾某转账3万元。10月,曾某与前夫李某办理房屋登记过户。
赖某与王某认为,两人与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曾某却将房屋过户给前夫,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于是起诉至法院,希望确认2022年9月与被告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赖某、王某主张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还是曾某主张的以买卖合同形式为借款关系提供担保。赖某、王某提供曾某署名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及金额分别为7万元与3万元的转账凭证。曾某提供合同签署当天金额为7千元的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双方基础关系不仅属于民间借贷,而且对方有预先扣除本金的事实。赖某、王某主张该款属于曾某归还先前的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赖某、王某提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被告曾某辩称涉案合同属于以买卖合同形式为借款关系提供担保的主张予以采信。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总是希望在出借款项的时候能够最大限度地设置好实现债权的措施,这本无可厚非。但法院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采取的各种措施,如签订的书面合同,一定要如实反映客观事实,不能认为只要在表面上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可以违背事实,随意约定法律关系。
(陈立烽 兰鸾玉 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