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猎套猎夹猎捕野生动物被判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詹某先后网购了30个猎套、猎夹,并将其购买的猎套、猎夹放置于连城县某山场,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023年3月9日、3月17日被告人詹某分别猎捕到野鸡1只、黄猄1头。经认定,涉案的猎套、猎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经鉴定,被告人詹某猎捕的野鸡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黄猄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赤麂,共计经济价值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詹某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詹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非法狩猎和野生动物贸易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导致许多物种濒临灭绝。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也是我们对未来的承诺。面对非法狩猎严峻形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其中,保护野生动物,防止触犯刑法酿成大祸,共同守护大自然的和谐与美好。

(通讯员 陈立烽 余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