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摄影套餐后遭遇店铺转让 法院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购买摄影套餐后找店家预约拍照,却被告知店铺已转让他人。消费者提出退款,却又被店家拒绝。日前,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摄影公司与消费者黄某的合同关系解除,摄影公司还应返还消费者相关费用,并支付利息。
消费者黄某向主营摄影、服装的某公司购买拍照套餐并支付相关费用,某公司于付款当日向黄某出具收据一张及预约单一份。预约单中载明:黄某购买套餐一份,该单系周年活动,定单不退不换,终身有效,定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转让及更改他用。数日后,黄某联系某公司门市顾问,询问预约拍照时间,门市顾问未作答复,某公司亦未予以回复。
而后,黄某要求某公司退还款项,但协商未果。为此,黄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答复黄某该公司已转让经营业务,并由该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某公司已转让给第三方,原有客户由第三方提供服务,不提供退款。黄某要求退款无果后诉至新罗区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由某公司退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据此,黄某主张其与某公司签订的预约单中关于“定单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公司在黄某已付款的情况下,未提供服务且未告知黄某将经营业务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故黄某诉请解除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某公司未依约向黄某提供服务,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向黄某退还其所交纳的款项,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经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陈立烽 廖晓红 胡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