瞅准商机欲赚钱 无证经营被判刑
瞅准某些物品的“商机”,未得行政许可就无证经营,铤而走险终自食其果,钱被罚没了,人也“进去了”。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多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均因未经许可经营贩卖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均予没收。
案例一:被告人许某在自己经营的“某商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被注销后,还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品牌卷烟在店内销售,从中非法获利。两年后被告人许某无证经营烟草的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扣押卷烟一百余条。经查,被告人许某非法经营卷烟的金额为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被查获的品牌卷烟均予以没收。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为牟取私利,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液化石油气后,在上杭县某村向群众加价销售。四年间共计购买液化石油气19万余元,从中牟利1.4万元,案发后全部退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处依法扣押液化石油气、液化气钢瓶。经检验,瓶装液化石油气属于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第2类第2.1项易燃气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被查获的液化石油气均予以没收。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烟花爆竹共计5万余元后加价销售,销售收入6万余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烟花爆竹价值约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李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被查获的烟花爆竹均予以没收。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证经营行为容易滋生制假售假问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增加行政监管难度。上杭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以来审结非法经营罪案件19件29人。非法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烟草(含卷烟、烟丝等)、燃气、烟花爆竹等,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有力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切勿为谋取私利而走上犯罪道路。
(陈立烽 李晓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