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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优出台政策 保障农村产业振兴
———《龙岩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方案》解读
新罗区小池镇培斜村农家乐
新罗区小池镇培斜村研学基地
长汀县策武镇南坑村新时代文明实践舞台
漳平市永福镇台品樱花园项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为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按照国家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023年11月20日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创新出台《龙岩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作为龙岩市第一部针对农村一二三产业用地政策的“工具包”,《实施方案》有哪些亮点,将为地方做好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带来哪些便利?
梳理农村产业用地举措
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展农业农村功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延伸产业链条,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龙岩市自然资源局立足本职,全面做好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出台了一揽子政策举措,明确了农村产业用地范围,加强产业统筹布局,合理利用农业设施用地,优化审批流程,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创新集体土地入股或联营用地模式等支持政策。《实施方案》在系统梳理农村产业用地举措的基础上,指导地方用足用好土地政策,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
《实施方案》明确了用地范围和产业布局等要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市场、种源研发生产、电子商务、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科普及配套设施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等。为有效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大、能耗高、废弃物处置量大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建制村庄建设边界内。为进一步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
《实施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凡用地,先挖潜”原则,鼓励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二是严控项目准入。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严禁以农村产业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和乱占耕地建房等,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以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本)》等产业用地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地项目严格把关,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三是严格用地管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
农村产业用地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实施方案》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原则,针对如何将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到农村产业上来,全面梳理汇总了用地指标保障方面的支持政策,在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同时,兼顾农村产业用地需求。一是精准发力。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统筹安排清单项目用地,实现指标对项目的点对点扶持,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设区市统筹解决。二是全面支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各地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并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且一个建制村原则上不得超过5亩,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个别以旅游发展为主的建制村,可适当放宽,但建设用地总规模应在县域内统筹。
优化审批流程提质增效
农村产业项目用地审批许可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在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方面努力精简审批环节,以同步、豁免等方式优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提质增效,《实施方案》整理了如下政策:
一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待项目用地批准后更新相应规划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批次用地组卷报批。二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意见,对符合规划情况的项目,由业主到县(市、区)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三是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准具体项目用地,并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是由业主凭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资料及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意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创新集体土地入股或联营用地模式
虽然去年和今年省自然资源厅相继出台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政策,但未有相关政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地办理程序,为解决龙岩市农村产业项目集体土地的供地问题,龙岩市自然资源局积极摸索,创新提出集体土地入股或联营用地模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在全国各地鲜有案例,在我省属于首次。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首先由项目业主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并持农转用批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通过的书面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然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自然资源部门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文应体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联营(入股)企业等内容;最后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与企业正式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建设用地。
(通讯员 兰寿松 杨菁菁 整理及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