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长松辞去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9月27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因工作岗位调整,接受胡长松辞去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胡长松的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