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法律规定解读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例如,学校、医院、旅店、宾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只要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就要报告。例如,发现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发现未成年人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等情形的。

四、向谁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