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培养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营造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筷公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筷公勺,是指合餐时专用于从公用餐饮器具中分取菜点放到个人使用的餐饮器具中的筷子、勺子以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餐具。
前款所称合餐,是指两人或者多人共同围着一张餐桌吃饭的方式。
第三条 在餐饮服务场所,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
公筷公勺应当在外形、材质或者颜色等方面明显区别于自用餐具,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消毒等标准要求。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酒店、饭店、餐馆和有固定餐饮摊点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食堂。
倡导在家庭等其他场所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第四条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第五条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合餐人员发现餐饮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第六条 餐饮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