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罗某与其妻子戴某受他人邀集,用新购买的多部手机,注册多个微信号,多个微信号通过“易拓客”App收集到的手机号码添加100余个至600余个不等的微信好友,而后将微信号及微信号中添加的好友以100元至800元余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他人。截至案发时,被告人罗某、戴某出售微信号共计26个,微信好友数量共计14347个,获利8300元。犯罪分子通过罗某、戴某注册的微信号添加的好友实施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吴某被骗19.5万元、李某被骗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两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微信号信息5000条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且出售的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因罗某具有坦白情节、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项永锋 黄田火 陈吉)

法官说法

微信作为当下最便捷的通信工具,同时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账号中的好友信息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而本案被告人出售微信号,重点在于出售微信号中的好友信息,被告人通过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并出售,使得公民信息处于泄露、失控风险,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其出售的公民信息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犯罪,致使被害人被骗二十五万余元,造成严重后果。

广大网民要以审慎的态度时刻提高防范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添加通信工具中的陌生好友,不随意因贪图小便宜而落入骗子的圈套,更不要随便点击陌生人发送的网页链接和二维码,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