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块“从天而降”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惨剧屡见不鲜,对日常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武平县男子阿明(化名)被楼上坠落的水泥块砸伤,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

2021年9月6日,阿明到达小区楼下,欲将摩托车停放至地下架空层时,被楼上飘窗外沿脱落、坠落的粉刷层水泥块砸伤,致其左肩部、右上臂及头部多处损伤。受伤后,阿明住院治疗54天共花去医疗费8129元。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阿明将该小区业委会、某物业公司诉至武平县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约定其管理范围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小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是房屋建筑共有部分的管理人。而某物业公司作为房屋建筑共有部分的管理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该小区飘窗外沿脱落的粉刷层水泥块坠落砸伤阿明。

据此,某物业公司作为房屋建筑共有部分的管理人,应对此事件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22357元。

(通讯员 王智裕 李思福)

法官说法:

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采取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如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管理人已尽到管理责任,不能证明其无过错,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小区楼房越盖越高,楼上抛物、坠物致人损伤的风险增大,因此要提醒物业服务公司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做好房屋的安全风险整治排查工作,同时要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切实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