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后 可否继续要求连带保证人偿还债务
【问】严先生:去年我的朋友丁某做生意失败向谢某借款10万元,借款的时候我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后来丁某还了8万元给谢某,谢某考虑到丁某实际困难,就书面向丁某承诺说,剩下的那2万元不用还了,就当送他了。今年谢某又找到我,说我作为连带保证人,应该替丁某继续还那剩余的2万元借款,请问我还需要继续偿还吗?
【答】李葆明(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严先生,你好!根据你所述,一方面债权人谢某针对余下未偿还的债务,主动选择放弃对主债务人丁某的追偿并已书面作出承诺,即意味着对该部分债权的放弃,若你承担下余款项连带保证责任,则你向债务人丁某行使追偿的权利必将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担保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债务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应当予以免除,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应超出债务人范围。所以针对剩余那2万元的借款,因债权人已主动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则主债权债务消灭,所以你可以不必继续偿还。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