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不认罚 结果多了一个月的刑期
日前,漳平市一被告人陈某财因不服漳平市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发生在2021年12月9日,当天,被害人许某某在漳平市某奶茶店消费时,将一个小挎包落在店铺,奶茶店员工将其收起并放在店铺收银台。而被告人陈某财路过并进入该店上厕所时,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该小挎包盗走。经鉴定,该挎包价值人民币7010.77元。
今年5月,漳平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主动释法说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被告人陈某财承认了自己的盗窃罪行;检察官根据其前科和盗窃情节,提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的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属认罪不认罚。
5月31日,漳平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财依旧认罪不认罚。为此,法院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累犯以及被告人认罪不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处陈某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判决。
(融媒体记者 池银花 通讯员 邓晓芬 陈建忠)
检察官释法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这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一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对于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