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作业需按“温”调整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 张梓睿 通讯员 孔威武)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该局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专项执法检查。

此次行动将建筑施工行业等户外作业工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主要检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清凉饮料、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并记录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据介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市人社局提醒劳动者,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