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何伟:

倾倒危险废物法律不容


近年来,我市发生多起危险废物倾倒污染事件。2018年8月至9月在新罗区红坊镇、永定区培丰镇、高陂镇先后发现他人非法倾倒含镍、铅、钛等多种重金属危险废物2千多吨;2020年6月在连城县姑田镇被他人倾倒掩埋危险废物613吨,严重危害我市的生态环境安全。

危险废物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十分严重,具有污染危害大、污染危害时间长的特点。“对危险废物倾倒的行为法律给予明文禁止,并对违反者施以严厉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会长何伟介绍,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记者 刘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