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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捕鸟人”变“护鸟人”
上杭法院首次发出护鸟令
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杨某格、杨某盆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在宣告判决时,承办法官一并宣告了两份护鸟令,责令被告人杨某格、杨某盆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
据悉,这是上杭法院首次发出的护鸟令。
2021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格、杨某盆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到上杭县白砂镇某工地打工。2021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格、杨某盆等人在未办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两次相邀到工地附近的白砂镇丰源村相见岭山场非法狩猎画眉。两人各自通过电子诱鸟器、塑料桶等工具设置陷阱,分别猎捕到画眉3只,并饲养在工地宿舍中。经鉴定,该6只鸟类物种属雀形目噪鹛科画眉。案发后,6只画眉鸟均已放生。
庭审中,承办法官以侗族爱鸟护鸟的传统对两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引导被告人深刻吸取教训,爱鸟敬鸟、爱鸟护鸟,共同守护鸟类资源,并按照被告人杨某格、杨某盆保护鸟类资源的承诺向其发出护鸟令,责令被告人杨某格、杨某盆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包括禁止从事一切有害鸟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积极参与护鸟、爱鸟法治宣传活动,开展巡山护鸟,检举、揭发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认罪,并承诺严格执行护鸟令。
近年来,上杭法院充分发挥生态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创新“护山令”“护鸟令”“增殖令”,开展复绿补种、渔业增殖,让“毁坏人”变成“管护人”,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实现惩治犯罪、矫正教育、法治宣传一举三赢。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