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
【问】刘先生: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先生,你好!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值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吴先生:高空抛物但未致人受伤,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先生,你好!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对于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等严重后果,也会被追究刑法责任,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通讯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