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司法守护万物栖息的生态乐土
□ 记者 黄俊 通讯员 袁英 林玲
“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近日,一起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六名被告人因猎捕、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获刑的同时,还需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95800元。而该案的多起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就发生在梅花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周边村落。这是上杭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缩影。
上杭是著名的红色圣地、革命老区,也是南方重点林区,先后获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国家园林县城、中国候鸟旅居小城等荣誉,这些都离不开司法力量的全心守护。近年来,上杭法院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抓足抓实生态司法的延伸、融合工作,以法为网、以令促行、以合施治,健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机制,以司法的刚柔并济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画卷。
上杭生物资源丰富,辖区内的梅花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更是被称为“北回归线荒漠带上的绿色翡翠”“生物物种基因库”。近年来,上杭法院本着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原则,严厉惩治各类涉生物保护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重拳出击,织就最严格的司法保护网。该院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生态公益诉讼协调会商机制、案件层报机制、宣传引导机制、执行监督机制等“四机制”,对破坏生态犯罪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彰显了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与此同时,该院在重点林区、景区设立生态巡回办案点,定期选取毁林、猎捕等典型案例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志愿宣讲队,到社(村)区、林区、景区、矿区、工业园区开展生态典型案例宣讲“五进”,达到“审案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
在此基础上,上杭法院践行生态修复理念,改变“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创新复绿补种修复、生态补偿修复、绿色公益行动修复“三模式”,落实“刑罚+替代性修复费用”“刑罚+替代性修复行为”生态修复“双责任”,发出“护鸟令”“护山令”“增殖令”,让“毁坏人”变成“管护人”,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同时,建立生态恢复补偿示范基地、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两个基地,联合自然资源局、司法局等部门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与苗木栽培养护、增殖放流、河道管护等,为野生动植物打造更加丰富的栖息之地。
加强水环境的全面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上杭法院深入推进水环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构建“生态司法+河长制”联动协作机制,建立法官“驻河办案”“生态巡河”等机制,开展府院互动、司企联动,推进“保护、打击、治理、修复”为一体的水域司法保护工作。去年11月18日,上杭法院联合该县检察院、河长办、紫金矿业签订《汀江(上杭段)生态保护共建协议》,建立司政企协同保护生态机制,有力推进了江河流域治理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在土壤安全方面,上杭法院积极参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与紫金矿业集团创建“法治矿山共建园”,联合开展裸露矿山复绿补种、矿区水土流失治理和重点区域联合巡土,并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环境污染、违法占用林地、农用地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开展执行监督、发出风险预测,为生物多样性净土保卫战筑牢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