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电信诈骗犯“洗钱” 获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水等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保证金及人质担保等,并进行转账洗钱,且情节严重。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水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2020年2月12日至18日间,被告人黄某水、沈某瑛、刘某秀与徐某锋(另案处理)商议一起参与洗钱活动,沈某瑛和刘某秀负责出保证金10万元到上家那里提供保证,黄某水和徐某锋负责操作转钱和召集提供银行卡的人。黄某水将吕某涛、谢某海、廖某军、何某森、吕某文、邱某的银行卡报给上家,上家就会将钱款打至该卡,而黄某水、徐某锋负责将银行卡上的钱款转至谢某海等六人的支付宝或微信上,再将谢某海等人的支付宝或微信上钱转至指定账户上,完成洗钱。该钱款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为电信诈骗所得的钱款。被告人谢某海、吕某涛等提供银行卡11张至1张,银行卡流水170万元至27万元不等。共诈骗被害人林某等56人共计162万余元。谢某海、吕某涛等非法获利数千元不等。2020年2月18日,长汀县公安局在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抓获被告人谢某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水等8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罗礼发 江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