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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方与中介方应是“亲”和“清”的关系
□ 廖志添
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过程中,存在几个法律主体:一是行政主体。二是行政相对人。三是其他主体。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本身没有行政权力,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纽带,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组织各行政主体派出业务骨干以窗口方式进驻、集中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又如,由于行政相对人对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内行不专业,便会委托中介服务,中介往往成为行政审批事项中的重要主体。工作中,各方法律主体只有有序协调,才能形成合力推动发展,否则,就会导致纠纷甚至滋生腐败,贻误事业发展。
国内极个别地方出现行政方与中介方之间相互勾结,导致“办事难”和“办事贵”的现象。当行政方与中介方存在利益输送关系时,行政方遇到申请人前来办事时就会百般刁难,今天说这不行、明天讲那不对,申请人跑了多次后还是一头雾水、无从下手……此时就有很“聪明”的申请人花一些钱把事委托给行政方认可的中介方,一旦中介方出面时,原来不行的事都很包容地变成行了……
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与优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各方主体关系必须清楚,尤其是行政方与中介方必须保持“亲”与“清”关系。所谓的“亲”字,就是行政方要提高认识,懂得中介方是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承担着行政方与申请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行政方要加强对中介方的指导和服务,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中介方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所谓“清”字,距离是美,行政方与中介方要保持适当距离,严守廉洁从政等各项纪律;突出干净,行政方不向申请人推荐或指定中介方,绝对不与中介方形成利益输送关系。
构建行政方与中介方“亲”“清”关系,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必须采取内部预防与加强监督相结合。一是严以律己,各行政方要把窗口人员与不法中介的勾结作为廉政风险点进行预防和管控,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监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要充分发挥与窗口行政方最近最直接的优势,积极履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职责,同时与各窗口的派驻单位以及所属的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与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各种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采取措施把权力牢牢地关在制度的笼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