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意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助力文化强国建设


核心提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来看看《意见》有哪些要求。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

《意见》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

《意见》设立了2025年中期目标和2035年远期目标:到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到203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一些项目的传承依然存在后继乏人、保护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政策保障力度和机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意见》要求,必须做好以下六项完善的工作。

一是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制度,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专业记录水平,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进一步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

二是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

三是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加强传承梯队建设,不断壮大传承队伍。

四是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继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全面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

五是完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推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配套改建新建传承体验中心,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

六是完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力量,建设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实验室建设,定期举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会、学术会议。

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凸显它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其无穷的魅力,要更好地彰显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就必须努力提高其传承水平。对此,《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其一、加强分类保护。阐释挖掘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创新表现方式。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深入实施戏曲振兴工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加大对优秀剧本、曲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增强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推动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将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深入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

其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立区域保护协同机制,加强专题研究,举办品牌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保护文化传统,守住文化根脉。

其三、促进合理利用。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

其四、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立东中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加强革命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作品。开展边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促进当地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意见》要求,通过促进广泛传播、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方面,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一方面,鼓励新闻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支持加强相关题材纪录片创作,办好有关优秀节目,鼓励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相关传播工作。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加强专业化、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等活动。

另一方面,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鼓励建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在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建设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再一方面,配合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举办对外和对港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传播活动。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提升我国在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话语权,维护国家主权和文化安全。积极推动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增进文化认同、维系国家统一中的独特作用。

《意见》还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政策法规,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记者 曾志明 罗玉文 整理 图片由记者 郭亦斌 曾志明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