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志愿精神 凝聚向善力量
——关注《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
□ 记者 罗姝
连日来,我市各地各部门各文明单位充分运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积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此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多渠道、立体化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有力有效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开创新局面。
《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通过明职能、建机制,强化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政府扶持和社会支持,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具体完善的志愿服务激励措施,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动员更多人参与、关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看点1:建立志愿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志愿服务的激励保障机制:明确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鼓励对志愿服务进行捐赠和资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保障志愿服务活动费用开支,还规定对志愿者个人因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通信、食宿等费用,活动组织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在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
看点2:建立志愿服务权益保障机制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机构进行救助,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
看点3:健全志愿服务激励回馈机制
《条例》明确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在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激励。鼓励对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青少年志愿服务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及社会实践学分管理,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公考可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存取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长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抓落实:我市立体化多形式统筹推进
《条例》实施后,市委文明办第一时间印发了《关于在全市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通知》,从认识《条例》重要意义、开展《条例》学习培训、推动《条例》广泛宣传进基层、将《条例》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创建内容等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委文明办制订了专门的工作方案,作出工作部署,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条例》、懂《条例》、用《条例》。各市属(含省属)单位主管部门针对本系统下属单位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培训会等,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进行专题培训,确保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不断提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识和水平。
此外,还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让《条例》走进单位、走进企业、走进高校、走进社区、走进农村,推动形成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