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七种违规行为最高罚1万元


本报讯(记者 傅晓君)近期,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1日,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该《规定》自8月1日起全市同步执行。

《规定》新增七项消防行政处罚,最高处罚1万元。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物业服务单位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

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首次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消防安全评估,近年来在多次规范性文件中提及,但在法律规范中属于首次。

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规定》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