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新罗一房东被罚款200元


说到租房子,可能很多人的观念就是谈好价格、签个合同,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尤其对于房屋出租者来说,他们除了收房租,后续的管理可一点都不能放松。近日,新罗区苏坂镇一房东就因未尽到相应的责任给自己惹了麻烦。

7月3日,龙岩市公安局苏坂派出所民警开展“一标三实”工作信息采集时,发现辖区苏坂村阳光小区的房东卢某将房屋出租给江西赣州男子曹某等外来人员居住,但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也未到派出所备案登记。苏坂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房屋出租人卢某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警方再次提醒广大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时,一定要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通过“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备案。

(记者 曾燕福 通讯员 钟马荣)

编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