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偿还债务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及连带债务人同时追偿


【问】郑先生:我为我的朋友何某出具担保函,为他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何某的配偶小蓝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何某的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二人家庭共同财产用于担保偿还该笔借款。后何某未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我已为何某全部代偿。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何某和小蓝同时追偿?二人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答】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先生,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就共同保证的本质而言,是一种连带债务。因此,你可以向何某追偿。又因何某和小蓝为夫妻关系,小蓝有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何某的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二人家庭共同财产用于担保偿还该笔借款,因此,你可以向何某和小蓝追偿,要求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