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最早最实用的选举法律—— 《闽西工农兵代表会(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


1930年2月,闽西苏维埃政府筹备处颁发了我党最早最实用的选举法律——《闽西工农兵代表会(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

条例规定:“凡在闽西赤色政权所及地方,年满16岁以上的劳动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规定,工农兵代表由选民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各级苏维埃代表按照农民、工人、士兵、教员的职业成分比例产生。乡、区、县选出的代表,分别都参加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本人及其家属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9类人群,同时把享受民主权利的各界人士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专政对象严格区别开来,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分化、瓦解反动营垒,有利于改造剥削阶级。

毛泽东在全国“二苏大”的工作报告中,高度赞扬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