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职称评审新规——

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记入“黑名单”


核心提示

日前,省人社厅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办法》对大家评职称有哪些影响呢?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众所周知,职称评审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那么,什么是职称评审委员会?

《办法》规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面向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评委会。高层级评委会可以评审低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

评委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出席评审会议的高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7人,按专业组建的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3人,初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7人。

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由组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权限内进行核准备案。其中: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中级评委会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厅(局)核准备案,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备案。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评委库一般每3年调整一次

职称评审专家库由哪些人组成呢?《办法》表示,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以下称评委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库;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库和下放评审权限的高级评委库。

评委库由主任委员库和若干专业(学科)委员库构成,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高级评委库人数不少于60人,中级评委库人数不少于50人,初级评委库不少于40人,其中:主任委员库不少于10人。

评委库入库专家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专业影响力较大、社会认可度较高;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应为取得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中级职称评委库委员应为取得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3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初级职称评委库委员应为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

评委库一般每3年调整一次,原则上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完善评委专家遴选机制,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全面掌握评价标准、纪律要求等有关职称政策。

高层次人才评审可采取一人一策

《办法》要求,申报人应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特殊方式,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对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基层服务年限等评价权重。

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评委会评审工作包括制订计划、邀请专家、组织答辩、专业组会议和职称评审会议等环节,评审时间安排根据工作计划和申报人数确定。

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审未通过的申报人不进行复评。

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 要、评审情况、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作为会议材料归档备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申请转评须在新岗位工作1年以上

《办法》规定,除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可按规定初次确认中级职称外,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或考试取得中级以上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

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

《办法》表示,推进福建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建设,全程网上办理职称材料填报、部门审核、评审委员库管理、在线评审、结果公示、数据统计、证书管理等各类职称业务,实现信息化、网络化、无纸化职称评审。

健全专业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接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对从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我省评价标准的,其在外省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职称的,一般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具有相应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部门予以确认,确认的职称应与其在省外取得职称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建立倒查责任追究机制

《办法》规定,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利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及组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职称,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记者 罗玉文 曾志明 整理 漫画由记者王耀辉 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