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 一女子贪小利陷囹圄
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揭某明知公司对公账户具有网络支付结算功能,出售给他人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了连城县某有限公司,分别在银行办理了两套对公账户,并将对公账户绑定的手机卡、对公账户的银行卡、U盾等物品出售给罗某(已判刑),从中牟利人民币3000元。
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显示,揭某两套对公账户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68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揭某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赃款的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