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属诈骗所得 帮取款获刑四年


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银行卡帮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提取现金。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自2019年3月至11月,沈某炎、沈某鸿、傅某伙同他人共同使用24张银行卡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鬼哥”提取现金共计11,591,342元。沈某炎、沈某鸿、傅某分别从中获利8万元、2万元、7000元。2019年11月27日,傅某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29日,沈某炎、沈某鸿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罗礼发 晏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