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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给校外培训机构“立规矩”啦!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近日,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龙岩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师资、场所、手续证件等都作了明确要求,具体有哪些规定,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随着二孩政策放开后,教育市场前景继续壮大起来,投资商也将儿童教育托管列为21世纪较具潜力的朝阳行业之一。不断增大的需求也使得校外培训市场日益壮大,规范管理亟须增强。《办法》指出,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办法》规定,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此外,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招生对象有交叉者应按不同年龄段设于相应楼层中。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培训机构场所要通风、采光良好,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培训机构严禁设立在顶层天台、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设置在农村自建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的安全鉴定报告和住建局备案登记表。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场所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验收备案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住建部门获取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验收备案的校外培训机构,暂时采用凭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到有关部门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办学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必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
应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不得留作业。
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辅导、培训等,不得出现上文化课程、赶进度等加重学生学业负担的培训行为。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办法》对收费标准做了规定,要求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根据《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不得私自超范围、增项目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租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简章,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保证培训教学质量;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防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 、生命财产安全;校外培训机构有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给予处罚。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办法》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且只能担任一家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或管理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新定标准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属地县(市、区)相关部门提出办学申请,提交办学申请材料。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决定。
《办法》规定,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新定标准的,应当按新定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施薇 曾志明 李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