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做到:

弱有所扶 难有所帮 困有所助 应助尽助


核心提示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推进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作出了重大工作部署。《意见》有哪些具体的任务和措施?让我们一起去看一看。

全方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民生保障站在历史新起点上,要继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围绕守住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意见》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顶层设计。

第一、在社会救助发展目标上,提出两个阶段和具体目标。即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第二、在社会救助体系结构上,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要逐渐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分类救助体系。

第三、在社会救助方式上,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要求创新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第四、在社会救助方向上,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重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五个“新”加大改革的力度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在五个“新”方面加大改革力度。

其一:救助对象范围有新拓展。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进入城市务工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提出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其二:救助项目有新内容。《意见》在巩固专项救助制度基础上,要求加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取暖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其三:救助对象认定方法有新调整。《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立足便民利民,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四:救助管理有新要求。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多主体多方面的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并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为减少基层人员的工作量,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其五: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有新举措。《意见》提出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慧救助;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意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并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一是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

二是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三是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四是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聚焦重点强化四大保障

为增强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意见》提出了四大重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立法。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二是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三是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各地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加强对社会救助干部队伍的业务培训。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记者 施薇 曾志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