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出台——
优化农村人居环境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精神,近日,我市出台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称《方案》)。我们来了解一下《方案》有哪些具体规定。
宅基地审批管理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
《方案》指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建立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县级政府要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乡镇政府要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村级组织要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方案》对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规定。
第一,在申请条件方面,《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二,在村级审查方面,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
第三,在乡镇审批方面,宅基地审批服务事项入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乡镇要积极依托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机构,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乡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 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积极推行“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
新增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方案》要求,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县(市、区)要在做好村庄分类的基础上,抓紧组织乡镇政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及时提供优化宅基地选址、空间布局、用地规模的方案,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争取2021年12月底全市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新增宅基地应避开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农户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村新增宅基地需求,确保农民建房刚性需要。
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依法自愿基础上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方案》指出,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自然资源或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确保县县有图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
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方案》明确,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建立健全宅基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联动,强化与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等部门沟通协作,构建多部门联合、稳定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各乡镇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应及时牵头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对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联合执法。
营造依法管地用地社会氛围
《方案》强调,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宣传培训、加快工作衔接、强化责任落实等措施,扎实做好宅基地管理组织保障工作。
市、县两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财政、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统筹推进全市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学会依法批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网格化巡查防控工作责任,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记者 曾志明 林阿玲 通讯员 吕洪荣 整理;图片除署名外,均由吕洪荣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