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结送货不签收 小心货款拿不回
“月结”在交易市场上很普遍,买卖双方之间连续交易,以一个月为周期进行对账或结算,因其能为买方减小资金周转压力备受青睐。但是,这种交易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因没有及时对账、确认货款或服务费金额,双方较容易发生争议。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庐丰法庭调解结案一起因月结货款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被告丘某华到原告丘某才的店铺购买汽车漆,之后双方开始形成由丘某才按丘某华购货需求随客运班车寄送货物,双方货款月结的交易方式。丘某才在随寄货物中附签字的送货单,丘某华收到货物后未在送货单上签字。前期双方都认可货款金额,准时月结。2018年5月到8月,丘某华开始拖欠丘某才货款,丘某才多次催要后,仍有8500元货款未付。因货款迟迟未能收回,2020年5月7日,丘某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丘某华偿还货款85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被告对于欠款8500元没有否认,愿意分期还款,每年付2000元)和送货单等证据材料。因送货单只有送货方签名,没有收货方签名,被告丘某华拒不承认所欠货款为8500元,仅认可2000余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有调解的可能,第二天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边向原告丘某才释明法律规定、证据效力,并耐心回答原告关于送货风险规避的法律咨询;另一边以“诚信乃经商之道”入手做被告丘某华的思想工作。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丘某华欠原告丘某才的货款按5000元结清,调解笔录签字后立即支付。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在日常交易活动中要注意规避风险,在货款未付的情况下,供货方在送货时应当让收货方以签章或签名方式验收确认,双方若有月结约定,还要及时进行对账结算,形成确认债权。因收货人未签章或未签名,收货人否认,法官可能不采纳相应送货单的效力,供货方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货款不易拿回。
(通讯员 陈立烽 刘玉雯 罗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