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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期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
(龙自然催告[2020]第2号)
当事人: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我局发出《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决定》(龙自然缴字〔2019〕3号)。该决定内容:“征收你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54.1966万元,限你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迄今为止,你司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办理相关手续,也未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催告,请你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154.1966万元土地出让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97-2291438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莲新南路2号自然资源大楼三楼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