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被判刑


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近日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琴、杨某铭、杨某福、陈某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两年至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8000元不等的处罚。

罗某琴于2018年农历6月间在未办理狩猎许可手续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期雇请杨某铭、杨某福、陈某贤在上杭县白砂镇梧岗村“科子里”山场禁猎区架设禁用的狩猎工具捕鸟网19张,并使用电子诱捕器等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准备将捕获的野生鸟类出售给骨伤患者以增加药效使用。后罗某琴将捕获的野生鸟类放置在其家中的餐厅冰箱速冻层和厨房,于2018年12月12日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野生鸟类活体3只、死体36只,另有罗某琴向他人购买的猫科动物死体半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琴、杨某铭、杨某福、陈某贤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狩猎证》及《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罗某琴邀集共同在划定的禁猎区,规定的禁猎期设置鸟网,非法进行狩猎、猎捕,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四个被告人均共同故意实施猎捕行为,属共同犯罪。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