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一月一日起施行——

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九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核心提示

《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7月31日由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通过地方立法,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1月3日,记者采访了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龙岩市教育局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出台龙岩市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科负责人汪洋博士介绍,近年来,龙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基础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并把城镇中小学建设扩容工程、公办幼儿园建设等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努力推进全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龙岩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面临诸多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中小学校建设投入不足、配建滞后,学校的规划建设未能与城镇发展同步,跟不上城镇人口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中心城区学位严重不足,造成城区中小学校普遍存在大班额现象;二是由于缺乏刚性约束,管理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执行随意性大,部分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未规划、未建设、未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导致“入园难”“入园贵”。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也难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认真总结龙岩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经验教训,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和加快龙岩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十分必要。

《条例》的出台有何意义?市教育局负责人认为,《条例》的出台,是我市立法史、教育法规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走上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条例》使得在学校规划建设用地、建设过程、建设资金等方面都能得到依法执行,有效保障。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促进依法治市、依法治教,实现学校布局规划建设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和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人民群众“有学上”“上好学”需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校园规划有哪些具体要求

做好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学校规划,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环节。《条例》从五个方面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了刚性要求。

一是明确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为防止布局专项规划随意变更,《条例》对变更条件及程序作了严格限制。并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布局专项规划。

二是布局专项规划得符合标准。《条例》要求在布局专项规划中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每1~1.5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0~30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3~5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6~42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

(四)每8~10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54个班规模的高中建设用地;

(五)各县(市、区)原则上要设置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一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配建一所公办幼儿园,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小学和一所公办初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人口变动情况,在边远农村合理设置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

三是《条例》要求将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书面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从而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四是严格把握选址和规划设计。《条例》将校舍安全放在首位,规定校舍要充分考虑校舍地质环境安全状况等因素,符合防险避灾安全要求。

五是明确配建规划要求。《条例》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方案,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学校周边管理这样规范

学校周边的不良环境,会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因此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时,必须制定相关的制度进行管理。《条例》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师生身心健康:

(一)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新建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新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七)周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和教学秩序的活动。

此外,《条例》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口规划应当满足学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应急疏散需要,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标线以及防冲撞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区。

加强学校建设管理

《条例》除了对政府提出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刚性要求外,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推进学校的建设。

一是强化资金保障,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并规定了资金筹措渠道。

二是严格把握学校建设标准,建设和装修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建筑材料,保证学生身体健康;还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预留足够的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所需的空间。

三是规范配建要求。针对实践中出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权属不清和未按期交付影响学生入学的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时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的主要事项,而且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与住宅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定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校舍、设施、场地及其产权相关资料无条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是《条例》规定建立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督促学校履行对校舍进行检查、维护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将校舍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违反《条例》须追究法律责任

为增强法规的执行力和刚性约束,确保《条例》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

情形一: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未将布局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的;

(三)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土地的;

(五)未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在土地出让时,未将出让公告中明确的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纳入出让合同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

(八)以切割地块、零星开发等形式规避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九)未按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维护经费纳入预算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情形二: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二)未按照规划同步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的;

(三)使用不合格或者对人体有毒有害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合格,擅自将校舍、设施、场地投入使用的;

(五)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设施、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移交的。

情形三:

违反《条例》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或者预留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一)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风、采光和日照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环保和环境照明等要求,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活动的。

如何保障《条例》落实到位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何才能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市教育局负责人认为,一、要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法律意识,增强《条例》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实现教育优先战略;二、各级人大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检查监督,坚决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三、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条例》宣传推动工作,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依照有关程序责成整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我市将加快实施第二批中心城区应急性教育重点项目规划建设,2020年秋季再建成一批中小学、幼儿园,确保学位能基本满足需求。2020年全市继续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增建30所公办幼儿园,30所普惠性幼儿园,并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曾志明 李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