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刑


近日,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林在上杭县紫金大道骊景豪庭C303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已经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委托胡某杰(已判刑)联系他人伪造该房产证两本和土地使用证一本,并使用该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向他人抵押借款,致他人利益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林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