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河长制规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设立四级河长 奖励举报有功者


何谓河长制?工作任务有哪些?

“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通过河长制,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规定》指出,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

《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水库等水体。

《规定》明确,本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其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所辖水域的管理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水域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水域管理保护和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长制相关工作。对在河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建立四级河长体系,县、乡可招聘河道专管员

据了解,我省河流纵横、水系密布,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740条、总长24629公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省河湖的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一些地区排入河湖的污染物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等,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规定》明确,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设区的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河长办具体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综合协调、督导考核;(二)开展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三)组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四)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五)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乡两级根据所辖水域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招聘河道专管员,负责相应水域的日常协查及其情况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

各地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依法集中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鼓励各地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动机制,促进涉河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强水域巡查,建立巡查日志

在一些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完善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势在必行。

《规定》要求,各级河长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区域河长会议、流域河长会议,研究决定所辖区域或者水域河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协调解决水域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河长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应水域开展巡查:

(一)省级河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域进行巡查;(二)设区的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三)县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四)乡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水域加密巡查频次。

各级河长巡河时按照要求对所辖水域的水质、水环境、涉河工程、管理保护情况等事项进行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巡查日志。巡查日志载明巡查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乡级河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协调、督促处理;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向该水域的县级河长或者县级河长办报告。

县级以上河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护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级河长职责的,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二)属于下级河长职责的,督促下一级河长予以处理;(三)属于上级河长职责的,提请上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各级河长名单和监督电话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河长公示牌在水域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标明水域概况,河长姓名、职务及其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各级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予以更新。

各级河长办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下一级河长制组织体系、水域管理保护以及河长、河长办、河道专管员履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报被督导检查单位;被督导检查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域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各级河长办应畅通举报渠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省级河长办要建立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乡级河长办建立涉河涉水信息共享机制。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信息采集传输、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实时监测和远程监控等基本功能。

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

对在工作中敷衍、失职的怎么办?《规定》加强了考核与问责环节。《规定》要求,各级河长向上级河长进行年度述职。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体系、河长履职、水域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设区的市、县、乡级河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二)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三)未落实上级河长工作部署或者河长办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四)其他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河长办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长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曾志明 刘菲菲 通讯员 谭红) (图片由市河长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