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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特殊申请人现象
□ 廖志添
申请人,是指办理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的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方相对应的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来讲,申请人是本人,或者是经授权的办事人员。世界变化快,如今有了特殊申请人。
设备供应商有时也是特殊申请人。有段时间,极个别的光伏发电设备生产厂家当起了申请人。他们在推销产品时,极力游说申请人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附加的服务就是负责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唯一条件是办妥手续后必须购买该厂家设备。于是,推销人员变成了特殊申请人。
编制可研单位的技术咨询服务商有时也是特殊申请人。可研编制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后,为了审批尽快通过,派出人员不断与行政方沟通打交道。也有意外情况,某业主与编制可研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对质量标准模糊,尽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但是项目审批部门最终没有批准,导致双方有了纠纷。可研编制单位认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就是成果合格,因此业主必须付费;业主认为,项目审批部门最终同意才能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只是中间成果,最终没有批准等于成果质量不合格,因此无法全额付费,只能给点补偿性质的费用。
特殊申请人现象必须正视。真正的申请人要注意极个别特殊申请人是无利不起早的,他们不注重服务质量,只是一味赶速度,交差后拿钱了事。由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缺陷,导致依申请完成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有缺陷,致使日后真正的申请人必须再跑一趟调整规模、变更手续等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真正的申请人必须睁开双眼,引入质量优、口碑好的代理服务商,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作为行政方,一是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本领和质量,让申请人办事更加便利;二是要培养和扶持一些第三方服务机构,让他们为申请人提供价廉物美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