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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21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违法违规的,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新学年课程衔接培训课
核心提示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精神和国家有关部委部置要求,省教育厅等2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及竞赛活动的培训机构,进行严格规范整顿。
依法审批登记: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通知》指出,各地要依据《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督促县(市、区) 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备案公示、组织竞赛、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 对竞赛、排名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招生简章或广告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各地对申请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审批登记,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设计施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办学许可证审批进度,重点审批学科类培训机构,符合标准的可采用文件批复同意或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尽快进行办学许可,不符合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为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同意办学批复文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各地教育部门要抽调或聘用学科教师、教研和人员,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并做好专家名单保密工作。县级教育部门要尽快完成辖区内各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备案审核工作,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在各地设立的线上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须向当地教育、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做好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内容的备案监管。
规范培训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取得的收入要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强化监督管理:探索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依照《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操作办法》要求,切实用好“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排查登记、整改跟踪、信息公示、举报处罚等全业务监管和服务。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整改、审批、学科类培训备案等情况,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通过平台公布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政策、白名单、黑名单、学科类培训班等信息,受理群众投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 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要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福建),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各地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探索建立教育部门、培训机构、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将保险工具作为培训机构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增强培训机构在财产安全、公众安全、意外事故、履约行为等方面的保险保障力度,完善培训机构重大责任事故处置机制。 探索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校外培训机构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要制订应急预案,指导停业整顿的机构做好退费和群众安抚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防止机构卷款逃跑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落实学校责任: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通知》指出,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监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方案、 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 、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 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潜力,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学校建立弹性离校制度,普遍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解决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开辟多种适宜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防止课后服务变相为统一要求的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在核定年度财政预算和绩效工资总量时,应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按照闽教基[2018]13号规定落实中小学课后服务劳务费。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 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通知》强调,各地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记者 曾志明 石芳)
本版图片由记者 郭亦斌 曾志明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