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未封闭遭窃 业主可依法维权
陈先生:检察官您好,我在今年入住新小区后,在装修过程中物业告知我们不可将阳台封闭,说是影响美观,因此我们没有将阳台封闭,可是暑假期间我带孩子外出游玩几天后,家中遭窃贼入室行窃,可以判断是从未封闭的阳台进入的,请问我们可以找物业负责吗?
杨春燕(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陈先生您好,物业禁止业主封闭阳台,留下安全隐患,未尽保护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如其在服务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没有尽到谨慎、勤勉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原因未封闭阳台造成的财产损失,业主请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讯员 陈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