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非法组织民间“标会”获刑


被告人胡某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发起并利用“商业互助会”组织,以“会”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吸收不特定会员的存款945.66万元,因中途烂“会”造成22名会员损失本金170余万元。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4年间,被告人胡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等宣传途径,在长汀县城区先后发起并组织5起“商业互助会”(标会),每期会金2000元或3000元,会期26期至42期不等,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945.66万元。该5起“商业互助会”,采用暗标往上标或往下标两种方式,标高者得入会金,本月标得下月得入。5起互助会因中途烂会造成22名会员损失会金170余万元。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讯员 罗礼发 晏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