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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措施,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更多幸福感
核心提示
为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共28条具体政策措施,我们来看看有哪些亮点。
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
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支持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意见》提出,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
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
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意见》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进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
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
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让他们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扩大养老服务消费: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
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
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
《意见》指出,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
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
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意见》要求,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
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意见》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记者 曾志明 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