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男方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法院判决

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案件,判决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5500元。

女方钟某与男方邱某于2007年2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2018年3月14日,钟某与邱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小女儿邱某某随女方共同生活,从离婚之日起邱某每月支付小女儿的抚养费500元。可离婚协议达成,办理完离婚手续后,邱某并未按约定支付小女儿的抚养费,至2019年2月14日止邱某尚欠女儿邱某某抚养费5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份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钟某、邱某离婚时就小女儿邱某某的抚养达成协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立烽 王智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