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山鸡”并出售 买家带进城时被查获
在被告人之子猎捕到一只“山鸡”后,被告人觉得这只“山鸡”是山货,可以卖个好价钱便提议将山鸡出售,最终买家将“山鸡”带至城区时被查获。日前,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罗某金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罗某金是上杭县旧县镇河西村人。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罗某金之子(已判刑)巡山护林时,非法猎捕一只“山鸡”回家后,叫被告人罗某金宰杀食用。被告人罗某金提出将“山鸡”出售。第二天上午,被告人罗某金在上杭县旧县镇集镇上以260元的价格将“山鸡”出售给陈某德,后者将收购的“山鸡”带至上杭县城区,途经上杭县经贸局门口时,被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该“山鸡”学名为白鹇,属鸡形目雉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记者 罗玉文 通讯员 林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