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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病床”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患者家中设立病床,由符合卫健部门许可开展“家庭病床”、巡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以及康复,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家庭病床”?
想申请建立“家庭病床”,患者首先必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中进行检查、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收治范围为: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周岁及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检查、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同时应符合以下疾病或情形之一:
1.气管插管、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护理的患者;
2.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褥疮需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压疮、造口、失禁、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患者;
4.骨折后牵引或固定需长期卧床休息的患者;
5.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6.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或者外伤术后需长期卧床休息适宜在家中康复治疗患者;
7.恶性肿瘤晚期患者;
8.需安宁疗护者(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9.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因患慢性病长期卧床,需连续治疗,且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者。
同时,“家庭病床”服务对象的居所应当符合护理环境要求,其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环境清洁。需进行输液(注射)、换药、拆线等治疗的,其所处的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如何申请“家庭病床”?
有“家庭病床”需求的患者(或家属)可以向试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健部门公布为准)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收治对象情况以及本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必要时结合上门建床评估情况,做出是否建床的答复;确定建床的,由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设置家庭病床审批表》,提出设立“家庭病床”的理由,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医保部门审批。
注意事项
“家庭病床”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每个建床周期不得超过90天,期满后可以“续约”,但需要重新申请。参保患者每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限为2次。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和抗结核病治疗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建床患者不能同时在其他医疗结构住院治疗,如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应及时办理撤床手续。